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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商标侵权无法确定损失怎么办?

2021-01-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H公司注册了第XXX“orange flower及图”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裤子、外套等。H公司发现,JBC公司、香港企业AK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与“orange flower及图”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在网站上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服装并进行虚假宣传。H公司以JBC公司、AK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JBC公司、AK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

 

某法院经审理,适用裁量性赔偿,判令JBC公司、AK公司共同赔偿H公司人民币998万元以及合理费用。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案中,JBC公司、AK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与“orange flower及图”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在网站上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服装并进行虚假宣传,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JBC公司、AK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及H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JBC公司、AK公司的行为存在源头性销售侵权、虚假宣传、故意侵权、可得非法销售利润较高、对H公司的商誉损害大,故法院适用裁量性赔偿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当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及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商标对商品价格的贡献率、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适用裁量性赔偿方法,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酌情确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