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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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1992年7月,GP公司在第25类衬衫、T-恤衫以及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申请的“GXXP”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获准注册。1999年4月19日XH公司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GXXP”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GP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以及服务的方式和对象均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GP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瀛台律师论法】
GP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GXXP”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从XH公司宣称自己来源于美国,并标榜自己与“GXXP”服装相同的特点以及实际使用情况来看,XH公司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具有攀附“GXXP”品牌的主观意图。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太阳镜、眼镜框”等商品虽与引证商标主要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划分为不同的大类,但是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尤其对于时尚类 品牌而言,公司经营同一品牌的服装和眼镜等配饰是普遍现象。考虑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搭车的意图,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相同,分别使用在眼镜和服装等商品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某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为由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法院考虑到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申请被异议商标搭车意图明显,同时服装和眼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最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司法导向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