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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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和张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社团活动中相识。张某面容姣好,性格活泼,深受他人的喜欢,林某也不例外。林某对张某芳心暗许,计划对张某进行表白。于是林某在2018年的情人节对林某进行了表白,其准备了玫瑰花和巧克力在学校内的湖边进行了表白,但张某表示自己有喜欢的人,不能接受林某的求爱。于是林某怒火中烧,其不能接受自己的心中女神有了心仪的对象,故对张某实施了强奸。林某利用自己的体力,采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张某及时报警,林某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处五年有期徒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案中,林某因为对张某表白被拒,故对张某实施了强奸。林某在张某明确表达了拒绝的情况下,违背了张某的意愿,采用暴力的手段强奸了张某,其行为属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瀛台律师提醒】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切勿以身试法,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