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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不能胜任”被辞退,劳动者如何是好?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张某作为应届大学生,来到当地人才市场寻找合适的工作机会。后张某经过多轮面试、笔试,顺利入职某外贸公司。2016年,因受国际形势影响,该外贸公司的生意每况愈下,公司管理层起了裁员的念头。但由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紧张,支付不起经济补偿金,故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张某辞退。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而该公司未能给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瀛台论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张某和该外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张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若外贸公司贸然辞退张某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该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该工作”为由辞退张某,又并未给出相关考察标准、考核程序等证据进行证明,故该外贸公司应当对张某进行经济补偿。
【瀛台律师提醒】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若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勇于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