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想“红”却不走正道,遭受处罚又被解雇!

2021-01-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檀某一心想做网红主播,2016年檀某与A传媒公司签订《签约协议》。签约时,A传媒公司向檀某重点提示了协议中的特殊条款:一旦檀某有违法犯罪行为,A传媒公司有权单方解约。双方签约后,檀某正式入驻A传媒公司开始直播。可檀某也一直“红”不起来。檀某“灵机一动”,另外注册小号,在直播间搔首弄姿,荤段子不断......以此来吸引流量。檀某的不雅直播行为很快被人举报。公安机关经调查,对檀某处以警告的治安处罚。

A传媒公司获悉檀某遭到治安处罚的情况后,以檀某在担任公司主播期间有违法行为为由,通知檀某解约。檀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用A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进行不雅直播,A传媒公司无权单方解约。双方协商未果,A传媒公司诉至某法院,请求解除与檀某的《签约协议》。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A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A传媒公司与檀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檀某进行不雅直播,属于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故根据协议约定,A传媒公司有权解除与檀某签订的《签约协议》。

瀛台律师提醒】

公民应利用网络直播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真的红,也才是真“网红”!为成为“网红”而实施出格、越位行为“赚流量““抓眼球”,既成不了“网红”,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