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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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10日的晚上,赵女士结束了一天的工作,步行走在回家的路上。然而,就在赵某进入了小区之后,迎面走来了一位黑衣男子。该名黑衣男子趁赵女士不备,勒住了赵女士的脖子,掏出了一把水果刀,对赵女士进行威胁。该名男子表示:“如果不把身上的钱交出来,我就把你杀了!”于是赵女士出于害怕,交出了身上的现金六千元。而后赵女士进行了报警,次日,民警就将该名男子抓获。经查,该名黑衣男子名为刘某,是当地的无业游民,因为没有收入故采取抢劫的方式想要获得财物,后刘某将赃款退还给赵女士。经法院审理,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抢得现金六千元,其行为属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但其到案后主动陈述案件事实、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法院综合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切勿以身试法!行人在走夜路时也应注意观察身边的情况,以免陷入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