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1-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和朱某是同村的少男少女,两人从小玩到大,可谓是青梅竹马。不仅如此,蔡某的母亲和朱某的母亲还是高中同学,两人约定,如果所生的孩子是一男一女,就给二人定下“娃娃亲 ”。于是蔡某和朱某从小就玩在一起,二人在上高中的时候,朱某和蔡某发展了恋爱关系,恋爱中的朱某希望蔡某给自己“一生的承诺”,并且提出,二人定了“娃娃亲”,一定是要结婚的,但是蔡某觉得朱某无理取闹。没想到,朱某却一纸诉状将蔡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蔡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后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且根据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本案中,蔡某和朱某虽是恋爱关系,但蔡某不愿意与其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蔡某不愿意结婚,朱某不能采取起诉的方式对其加以强迫。同时,两人都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也不允许办理结婚登记,故朱某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瀛台律师提醒】
对于不理智的人来说,爱情可能是盲目的!在年轻的时候切勿被爱情蒙蔽了双眼,去做一些错误的决定,以免日后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