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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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3月,李某使用某游戏软件认识了玩家毕某,两人在游戏中玩得十分火热,且聊得投机,故发展恋爱关系。后两人开始了一段“网恋”,在网恋过程中,毕某经常在李某生日、情人节、七夕等节日都给陆某微信转账“520”、“1314”不等的金额,在二人交往纪念日时也经常给李某购买礼物。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不再满足于网络上的交流,但由于两人对未来的安排和打算不同,故两人产生矛盾,选择分手。后毕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声称恋爱期间给李某的转账和送礼应当属于彩礼,而双方并未结婚,故要求李某返回。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毕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毕某和李某谈恋爱的时期,通过转账给李某转账“520”、“1314”等金额,且转账日期和送礼物的日期都是在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故毕某的转账属于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目的,但并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故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瀛台律师提醒】
恋爱是一种缘分的相遇,能不能走到最后还是要看后续的发展。在恋爱过程中切不可斤斤计较,以免伤害二人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