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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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企业生产向大气和水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L市环境保护局、H县环境保护局的多次行政处罚。国家环保部曾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关于查处该公司等4家企业的监察通知》(环监[2017]X号),通知中指出,某集团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标,熄焦废水挥发酚浓度0.48mg/L,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0.6倍。
另外,某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第四季度以来在生产中存在多次因违法排放大气及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S省环保基金会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消除危险,赔偿自2015年第四季度起至其停止侵害之日止,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因其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等请求。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S省环保基金会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鉴定某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数额为4848655.35元,故根据上述《民法典》规定,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承担4848655.3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瀛台律师提醒】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担负着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责任,故每一个企业都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防范环境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