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1-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10月11日12时许,正在康复戒毒的被告人冯某在L市城关区某公交车站一黑色轿车内贩卖美沙酮时被某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装有褐色液体的矿泉水瓶一个、毒资2000元。冯某供认其将在美沙酮康复中心三次服用的共计160毫升美沙酮,采取先含在口里带出理疗中心,后吐入矿泉水瓶中,再掺加茶水后以每100毫升200元的价格贩卖。经称量、鉴定,查获的褐色液体净重543.47克,从中检出美沙酮成分,含量为0.03%。
后某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冯某因病死亡,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贩卖戒毒替代药物美沙酮亦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明知美沙酮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依法应予惩处,但冯某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根据《刑法》上述规定,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瀛台律师提醒】
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除了依法打击涉毒犯罪之外,防止吸毒人员戒毒和康复过程中再犯罪也同样重要,需要引起全社会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关注,从而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戒毒康复治疗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