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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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国某与林某双方因为一点小事产生矛盾,为发泄心中怒气林某便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对国某进行留言谩骂并通过发布PS过的照片对其进行侮辱,国某多次找到林某要求他停止侵权并删除微博、照片,但林某拒绝,故国某诉至某法院。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向国某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赔偿5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并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林某通过微博公开平台多次发布侮辱原告国某的言辞,对其人格进行指责和贬损,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国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在一定范围内对国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国某的名誉权,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双方发生矛盾本应想办法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切勿乘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空间为所欲为。殊不知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同样需要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