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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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林某在其小区附近收到某健身房的宣传广告,于是来到该健身房进行咨询,之后便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在该健身房办理了年卡。经过了半年的锻炼之后,林某的健身颇具成效,于是林某在其社交平台发布了其健身前后的对比照片。然而不久之后,林某却在该健身房的官方宣传平台中发现了自己的照片。于是林某联系了健身房,表示健身房未经过自己的同意就在官方平台上发布了自己的照片,故要求健身房删除照片并进行赔偿。健身房按照林某的要求删除了健身房的照片,但就赔偿问题并未达成协议。于是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健身房在平台上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林某经济损失1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本案中,健身房为了给自己的公司进行宣传,以盈利为目的,在官方平台上发布了林某的照片进行宣传。但健身房发布林某的照片并未经过林某的同意,且该条内容已被广泛传播。健身房的行为,侵害了林某的肖像权,故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切勿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各种平台不能为了盈利目的就忽视法律风险,需要注意宣传图片的来源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