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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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某无业,一直游手好闲,一直想着走什么捷径能发家致富。于是从2010年开始李某以经营某投资公司为名,在未获得相关资质情况下,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在某市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纳资金,吸收林某、王某等136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020万元,后经人举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李某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李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随时可以提现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如今,很多非法集资人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在集资初期其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编造各种虚假理由进行非法集资以获得公众信任,因此广大民众应提高警惕,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