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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好面子”酒后开车,被判拘役两个月!

2021-01-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郑某是某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其下班之后经常要忙着应酬。20178月的某日,郑某应邀来到某酒楼参加晚宴,郑某驾驶着自己的小轿车,将汽车停在了酒店负一层的停车场。席间,郑某见到了多年未见的大学同学,故一时兴起,和旧同学一起喝了几杯。晚宴结束之后,郑某明知道自己饮酒,但为了在老同学面前“有脸面”,故提议驾车送老同学回家。后郑某驾车行至某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后,郑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郑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且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郑某明知自己当晚饮酒,但为了“好面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郑某到案后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为了一时的痛快而将交通安全抛在脑后。生命只有一次,切记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