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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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瀛台律所:调戏女同事,被处拘留五日!
【案件回放】
庄某是某外贸公司的新员工,由于庄某面容姣好、身材匀称,故在该公司从事前台咨询服务。该公司的送货员周某在某次送货过程中见到前台的庄某,便被庄某的外貌所吸引,想要追求庄某。然而在庄某明确拒绝了周某之后,周某仍然对庄某多加骚扰,经常用下流的语言挑逗庄某,向庄某讲述自己的性经历。不仅如此,周某还在庄某的通讯软件中多次发生暧昧话语和带有色情意味的图片,对庄某的日常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后庄某无法忍受周某对她的骚扰,故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瀛台论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本案中,周某虽然没有采取具体的行动对庄某进行猥亵,但是周某通过口头方式挑逗庄某,并且多次向其发送淫秽信息的行为,故周某的行为影响了庄某的日常生活,构成对女性的性骚扰,受害妇女庄某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瀛台律师提醒】
适当开玩笑可以调节工作气氛,但是不适当的淫秽信息则会给他人带来伤害。拒绝职场性骚扰,需要从口头上和行动上都加以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