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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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S公司为装饰企业。2017年,S公司发现同为装饰企业的F公司经营的网站从色彩、文字、图片、编排体例等方面抄袭了S公司网站的主要内容。此外,F公司还将S公司的荣誉作为自己的荣誉广而告之,属于虚假宣传。故S公司请求某法院判令F公司立即删除侵犯S公司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网页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著作权是为了保护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做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的利益,当网站设计达到一定独创性要求,应当依著作权法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本案中,F公司网站LOGO显示位置和联系电话与原告基本一致,网页中部亦在相同位置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图片及宣传文字,图片及文字在页面中排列方式与原告内容完全相同。主页部分的主题设置,其基本模块及下拉菜单内容与原告网站基本一致,仅将“品牌动态”变更为“最新活动”,主页背景图使用位置及文字描述与原告构成相同。其次,F公司网页呈现内容的方式及相应内容的编排位置均与原告网站相应版块构成相同或近似,部分网页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使用方式及排列位置、次序与原告完全一致,故F公司网站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瀛台律师提醒】
网站如同企业的电子名片,是企业向消费者传递服务信息及品质的高效途径,网站通过撰写源代码将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成多媒体并通过计算机输出设备进行展示,当网站版面的素材选取、表现形式及内容编排等达到一定独创性要求,网站整体可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