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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你说是商业秘密就是?驳回!

2021-01-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某、黄某、刘某均曾为D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中李某为副总经理,负责销售工作。D公司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2012年3月至4月,D公司分别与H公司、Z公司等五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12年6月,李某、黄某、刘某等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经营范围与D公司存在重合。D公司认为其对企业的国内外重要客户名单等商业信息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掌握的H公司等五家客户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李某等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成立A公司,经营相同的产品,利用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将产品销售给其客户名单中的公司,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D公司主张五家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应对五家客户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D公司仅提供其与五家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并未指明其中存在的交易习惯、价格策略等具体的秘密信息内容,也未对上述合同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故D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不符合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故其无权请求赔偿。

 

瀛台律师提醒】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客户名单不仅包括客户名称,还包括其他深度信息,如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价格策略等。当事人主张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应当举证证明客户名单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以及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