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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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XX堂”为某市本土的老字号,“XX堂”历经分立、合并、整合、改制和更名等多次调整分为制药公司和XX堂医药集团。A阿胶公司是医药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A阿胶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用“XX堂”字号,且依法在工商局核准注册。制药公司认为A阿胶公司在其阿胶制品上突出使用“XX堂”,并标注A阿胶公司企业名称及“原XX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某法院判令A阿胶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XX堂”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医药集团与制药公司对于“XX堂”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A阿胶公司对“XX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故本案中,A阿胶公司对“XX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也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瀛台律师提醒】
老字号的权利冲突,实质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及老字号,在历经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确定权利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本案法院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和老字号的冲突纠纷,允许两个“XX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