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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随意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01-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K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药品生产、卫生材料及敷料的制造销售等。1999年9月14日,K公司经受让取得“XX”商标,该商标分别被认定为某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K公司多年来持续通过电视台、平面媒体、网络等媒体对“XX”牌普乐安片进行广告宣传,支付广告费用、参与体育赞助活动等。后K公司发现B中药公司生产销售的“普乐安片”外包装同样以“黄、蓝、绿”三个色块为基调,认为与K公司“XX”牌普乐安片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K公司“XX”牌普乐安片,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某法院起诉。

 

K公司向某法院起诉,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XX”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及相关民事判决确认为驰名商标。K公司也通过各种载体进行对“XX”牌普乐安片进行广告宣传、参与公益活动等,使其生产销售的“XX”牌普乐安片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本案中,B中药公司生产的樱花牌普乐安片和K公司生产的普乐安片为同一种药品,药品的名字也相同,两者包装盒上的色彩均为黄色、蓝色、绿色三大色块,该三大色块排列位置一样,大小比例基本一致,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差别不大,仅仅是标示的商标及黄色区块上的花形图案不一样,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在成混淆和误认。因此,B中药公司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构成对K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瀛台律师提醒】

在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时,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应该从装潢的设计结构、排列位置、颜色搭配、图案设计、字体内容、形状及大小等微观层面出发,加以细致的异同梳理;同时还应该结合该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等方面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