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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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在网络上结识了朱某,两人在网络上聊得投机,蔡某对朱某产生了深刻的信任。2017年8月,朱某以相约旅游为由,要求蔡某来到某县,蔡某如约而至,却发现被骗至了朱某所在的传销窝点。蔡某进入传销窝点后,被朱某等人控制,蔡某身上的手机、银行卡、钱包等随身财物被朱某抢去,朱某通过逼迫、恐吓的方式要求蔡某转出银行账户中的款项,随后通过“讲课”等方式,限制了蔡某的人身自由。2013年3月,朱某被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朱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经法院审理,判决朱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根据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朱某将蔡某骗至传销窝点,采取逼迫、恐吓的方式抢夺走了蔡某的随身财物,并且以“讲课”等方式,限制了蔡某的人身自由。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但在本案中,朱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网上交友需谨慎,千万要在核实相关信息后才能约见网友,且不可轻信他人,以免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