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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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汪某长期观看直播,并多次充值,对100多名主播累计打赏40余万元,后和直播平台一起被其妻子诉至某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
汪某的妻子认为,汪某充值打赏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不属于家庭生活经营需要。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判令某直播平台全部返还打赏款。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汪某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网络消费,并非无偿赠与。因为双方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直播平台也已经根据协议,向汪某提供了视频直播、视频上传分享等服务。
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理应意识到自己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受与某直播平台签订协议的约束,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文化、娱乐需求。通过手机观看网络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虚拟社区币服务,属于我国居民常见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的范围。
故本案中,汪某打赏网络主播行为系个人日常消费行为,应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蒋某无权要求返还。
【瀛台律师提醒】
在认定打赏网络主播行为性质时,应综合考虑其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持续周期、充值者个人与家庭收入、生活方式等多种因素,在无法直接认定充值者充值打赏行为必然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时,直播平台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