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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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和张某、黄某、李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经营食品加工生意。林某先后投资入股了150万元,将自己半辈子赚的血汗钱都投入进去。但由于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经营上出现问题,效益甚微,于是林某要求撤资。于是四人按照之前的约定,将林某的投资款项变为借款,向林某出具了借条。但剩余三人并未能在期限内还清款项,于是林某多次采取挂横幅、喇叭喊话、泼红油漆、拉电闸等方式,阻止食品加工工厂正常生产。三人进行了报警,但警方多次制止、教育,林某均拒不悔改。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为了追回投资款项,采用拉电闸等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林某为了追回投资款,出于个人目的,采取挂横幅、喇叭喊话、泼红油漆、拉电闸等方式,阻止食品加工工厂正常生产,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要回自己的借款是正确的,但是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以毁坏机器设备等方式,破坏了生产经营,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