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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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臧某夫妇为了让自己的孩子上学方便,从某房产公司购买了某小区的学区房。然而等到房子交房后,学校划片有调整,已购买的房产也不在重点小学的学区范围内,于是,臧某夫妇便找到某房产公司理论。某房产公司称当时开盘时楼盘所在小区确实是属于学区房,但是后由于教育部门重新规划学区,导致臧某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学区房。
臧某夫妇认为,某房产公司交付的楼房存在虚假宣传,将某房产公司告到某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而某房产公司就该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发布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均属于要约邀请,其内容与预售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预售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案中合同中双方未就该小区业主子女的就读学校进行约定,某房产公司亦并未作出承诺和保证。且臧某作为家长,理应时刻关注教育部门发布的信息,故其无权索求赔偿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在购房时,许多购房者都被售楼者所介绍的小区配套设施所吸引。然而随着区域规划的调整,一些学区房、地铁、商场等的划片都有可能发生变迁,导致买房人的买房目的落空。故购房者应主动及时了解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