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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同居生子,二人争夺抚养权?

2021-01-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和范某是同事,两人在工作中日久生情,后展开了同居,但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同居时育有两女,后二人感情产生了问题,结束了同居关系,两个女儿都随父亲蔡某生活,而范某在回到老家和母亲一起居住。蔡某独自一人抚养着两个女儿,期间范某并未给付抚养费。十年之后,范某却突然向法院要求想要回一个女儿的抚养权,其提出自己现在老家养病,失去了再有一个孩子的机会,希望能抚养一个小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范某已经绝育,但其现在暂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其卧病在床还同自己的母亲一起居住,缺乏固定的生活场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蔡某和范某同居生子,范某却在多年之后才要求夺回孩子的抚养权,但其缺乏固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抚养孩子的条件成熟,故法院对其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双方都想要争夺小孩的直接抚养权的,应当在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基础上选择抚养方。父母不能将孩子作为一个工具,而应当用爱去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