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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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林某回家探亲后驾车返回市区,而他的老朋友黄某便想搭便车进城一趟。于是林某驾驶汽车载着黄某来到了市区内的车站附近,林某停下车后,黄某打开车门,但就在这时,谢某驾驶着一辆摩托车从一侧经过,刚好撞上了黄某刚开的车门,导致了谢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黄某及林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后谢某要求林某和黄某进行赔偿,但并未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于是谢某将林某、黄某即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林某、黄某及保险公司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林某、黄某按照40%、6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黄某开车门,导致谢某驾驶摩托车撞上了林某的车,故黄某开车门的行为是导致谢某受伤的主要原因,黄某应承担谢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责任。而林某在车站违章停车增加了车辆致害的危险,且其未尽提醒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车辆驾驶在道路上要注意行车安全,即使是停车之后也需注意!司机不能违章停车,且在开车门时一定要注意进行前后查看,以免造成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