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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提交虚假证据?原告被处罚款!

2021-01-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8月,王某在下班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被肖某驾驶的机动车蹭倒,导致王某受伤,于是王某向肖某索要赔偿,但二人没有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王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王某心内却把此事当成了一个“揽财”的手段,认为既然要赔,就让他赔一笔大的,于是向法院提交了虚假的护理收条。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发现了该份证据的异样,进行了询问,王某无奈之下承认了该护理收条是其仿造护理人员的字迹伪造而成,王某表示此举只是为了可以多要一些赔款。后法院认为其伪造护理收条的行为,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妨碍,但由于王某如实坦白并表示悔过,故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王某处罚款五百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采取伪造护理人员字迹的方式伪造了护理收条,其行为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但鉴于王某如实坦白事实并表示悔过,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守护的是公平和正义,并非是给人钻空子的工具!切勿做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否则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可能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