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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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案件回放】
检查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梅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第二次盗窃。
【瀛台律师论法】
某法院经审理被告人梅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梅某某退赔被害人彭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三百八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