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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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案件回放】
小凯系贵州省安顺市****县**镇**村村民,有承包耕地并种植玉米。2017年7月10日,****县相关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黄家湾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为修建公路需要,在未下达任何书面通知、决定的情况下强行铲除小凯地上附着物、挖掘小凯耕地,导致小凯耕地和地上附着物毁损。小凯认为,****县相关部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小凯合法权益。为此,将****县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违法。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凯请求确认****县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征收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故判决确认****县相关部门实施强制征收小凯案涉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黄家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应由组建机关****县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的征地拆迁行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县相关部门对小凯案涉承包土地实施的强制征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法定职权,鉴于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没有下达任何书面通知就强制征地,该行为不合法。在实施强制征地前,需提前告知被征收人有关权利和依据的法律条文,让被征收人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