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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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案件回放】
2021年4月,甲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得知当地居民郭某有吸毒嫌疑,于是民警朱某、刘某以及辅警黄某前往郭某的家中实施抓捕活动。在抓捕过程中,民警朱某等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出示了相关证件,但郭某因畏惧被抓捕后需要强制戒毒,遂暴力拒捕。在郭某反抗过程中,其抓伤了民警朱某并啃咬辅警黄某,导致二人轻微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甲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举报,前往郭某的家中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民警朱某等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但吸毒者郭某不愿配合抓博活动,甚至采用暴力方法拒绝抓捕,导致民警朱某以及辅警黄某轻微伤的后果。故郭某的行为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另查明,郭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结合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错上加错,否则将受到刑法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