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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非法强拆,申请赔偿不给怎么办?

2023-05-12

【案件回放】


小侯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七里**住房。在七里沟片区改造过程中,**区相关部门在2018年7月3日对小侯的房屋强制拆除,造成小侯家电家具等财产全部被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区相关部门对小侯房屋拆除行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小侯房屋所在地的商品房市场均价为8000多元一平方,**区相关部门违法拆除房屋,造成7084034元的经济损失,为此申请**区相关部门赔偿,**区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并未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小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区相关部门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区相关部门支付小侯室内物品损失赔偿款5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侯主张室内物品损失,但仅提供了损失清单,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涉案房屋系在协议签订后达一年半之久方才拆除,正常情况下,小侯应将房屋腾空,但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区相关部门未能举证证明是否存在室内物品,可酌情判决**区相关部门赔偿小侯主张的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需品损失500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行政机关非法强拆房屋后,不给予赔偿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的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