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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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艾某以总价款六千元的价格向罗某购买了一款益生菌产品共计三十盒,艾某收到该商品后将部分益生菌送人,留下二十盒计划自己服用。然而艾某在自行服用该款益生菌之后,发现自己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于是艾某怀疑自己出现的症状是由于服用该益生菌产生,遂将产品送往当地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委托检测。经检测,该产品中含有盐酸“西布曲明”,艾某遂将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艾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艾某购买了罗某所出售的益生菌产品,在服用后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遂将该产品送检。经该当地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作出结论,该产品中含有盐酸“西布曲明”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故艾某作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罗某要求赔偿损失。罗某作为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中含有我国禁止的成分,故应当向消费者艾某返还款项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要求停止西布曲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通知,若在食品中添加违禁成分的,可能需要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