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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厂房办酒厂遇征收,承租人可以主张哪些补偿?

2023-05-11

【案件回放】


HY酒业公司于2012年11月成立,工商登记住所地为贵州省**市,2017年1月12日,取得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为**市**镇**村、**市**街道办事处**村。2012年12月6日,HY酒业公司与杜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杜某厂房开办酒厂,租赁期限为三年。2015年12月6日,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7年12月6日止。


**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需要,需对杜某厂房进行征收,征收工作前期,HY酒业公司申请提前搬迁,指挥部出具《证明》,希望**镇相关部门在符合政策、用地及规划的前提下办理审批手续,另行选址建设,2017年1月,指挥部向HY酒业公司预付30000元搬迁费。2018年5月23日,指挥部与杜某签订了《**市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杜某进行了补偿安置。HY酒业公司认为其作为承租人,该征收行为导致其经济损失,也应当得到补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市相关部门支付其余损失补偿。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责令**市相关部门对HY酒业公司关于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请求作出行政行为。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市相关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其影响范围不仅在于房屋本身,还影响房屋征收时承租人的权益,**市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的征收,给HY酒业公司的权益造成了损害,HY酒业公司是本案的适格原告。HY酒业公司主张赔偿的范围:室内装修及不可搬动设施设备购置费、搬家补助费、周转过渡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经营性用房补助费,结合**市相关部门与杜某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市相关部门向HY酒业公司支付30000元预付款情况看,**市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对HY酒业公司的损失仅预付了部分搬迁费用,对于其余损失没有进行补偿结算。故HY酒业公司要求**市相关部门履行征收补偿的职责,应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承租房屋征收时,承租人可以主张的补偿款包括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费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周转过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