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心生贪念谋利益,小心失足成帮凶!

2023-05-10

【案件回放】


2021年5月至20218月,冯某经他人介绍认识陈某,其在明知陈某从事互联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陈某进行结算服务。经查明,冯某提供给陈某的银行卡中流水金额高达人民币五百万元,冯某以此获利共计人民币三千元。案发后冯某主动到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违法所得。经法院审理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冯某经他人介绍认识陈某,其在明知陈某从事互联网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陈某适用,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明,冯某所提供的银行卡中涉及诈骗案流水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冯某以此方式从中获利人民币三千元。故冯某的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结算支付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赚钱应当“脚踏实地”,而不能走“捷径”非法获利,提供一张银行卡给犯罪分子也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