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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轮滑有风险,摔伤致残怎么赔?

2023-05-09

【案件回放】


202111月,段某在当地一家轮滑俱乐部进行轮滑运动,由于其在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并未佩戴护具,后其倒地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次骨折,且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为十级伤残。后段某认为该轮滑俱乐部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该轮滑俱乐部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该轮滑俱乐部对段某的损害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赔偿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肆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段某来到某轮滑俱乐部参加轮滑活动,故该轮滑俱乐部作为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该俱乐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受害者进行了明确的提示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轮滑运动具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加该活动且并未佩戴护具,故其对自己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法院遂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轮滑俱乐部对段某的损害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段某自行承担百分之其实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在参与活动之前,一定了了解活动的相应风险,做好一定的准备活动,佩戴相应护具,以免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