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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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陈某和杜某分手,但由于二人分手后记恨对方,遂发生情感纠纷。二人为了解决矛盾,相约来到当地派出所见面,当天下午,陈某驾车来到杜某家中接杜某。然而陈某却发现杜某的新男友从杜某家中一同出门,陈某所怒火中烧,决定驾车离开。然而杜某的新男友黄某却立即爬上了陈某车辆的车头,手脚并用大力击打陈某车辆的挡风玻璃进入车内。进入车内的黄某继续殴打陈某,导致车某驾驶车辆失控与附近车辆发生碰撞,车辆受到损坏。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和杜某相约来到派出所见面解决纠纷,然而陈某驾车来到杜某家楼下时却发现杜某新女友黄某,故陈某赌气准备驾车离开。但黄某发现陈某准备驾车时,为了不让陈某离去并报复陈某,遂爬上陈某车辆车头,击打挡风玻璃后进入车内殴打陈某,导致陈某驾驶车辆失控,与附近两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一人轻微伤、二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故黄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干扰他人驾驶的行为十分危险,可能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