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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无故停发过渡费,如何索要?

2023-05-09

【案件回放】



弓某系郑州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并建造房屋居住。2014年4月25日,某区相关部门发布文件,成立某社区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次日,指挥部发布《某社区合村并城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弓某所居住房屋位于搬迁对象范围内,方案明确按照人均安置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对各搬迁户进行安置,且自被搬迁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后依据应安置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发放过渡费,发放时间为每半年发放一次。

2017年12月15日,指挥部发布《会议纪要》,载明调整过渡费发放标准,自2017年下半年起至2018年下半年的过渡费,某区相关部门均以原发放标准的两倍(每月每平方米24元)向弓某发放。但自2019年后,在市政道路尚未交工、20平方米安置商业房尚未分配、安置房屋及配套设施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某区相关部门无故停止向弓某发放过渡费,严重侵犯了弓某的合法权益。弓某为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区相关部门向其发放过渡费。

庭审中,某区相关部门答辩称,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另行支付过渡费,无法无据。经法院审理,弓某诉请某区相关部门发放其尚未交付的商业用房的过渡费的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故判决某区相关部门支付弓某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过渡费6912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某区相关部门不但在会议纪要中明确待商业房分配完毕前继续发放过渡费,且在会议纪要之后,又以项目指挥部的名义专门发布《关于某村应安置人员人均20平方米安置商业房的意见》,再次明确“上述应安置群众人均20平方米安置商业房的过渡费待完成分配后停发,过渡费发放标准按照12元/平方米/月的两倍予以发放”,现商业房尚未分配,故某区相关部门承诺的商业房过渡费仍应继续发放,发放标准应为24元/平方米/月,某区相关部门应向弓某发放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过渡费69120元(24×20平方米×6×24月)。


 


【瀛台律师提醒】



上述案例中,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虽未经法定程序外化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范性文件,但该会议纪要作出后,对当事人过渡费发放标准已经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变更为原发放标准的两倍,且按此标准已实际发放一年零六个月,当事人对此已经产生合理的信赖和期待,行政机关作出的《会议纪要》应视为行政允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