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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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案件回放】
2021年6月3日凌晨,卓某在某餐厅吃饭饮酒,其在明知自己酒醉的情况下,认为自己驾驶技术高超,故心存侥幸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卓某在行驶到某路口时,由于醉酒驾驶失误,遂碰撞到该路口的道路护栏。事故发生后,卓某为了逃避处罚,打电话给自己的儿子,让其儿子向交警假称是自己开车。后经鉴定,卓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到达醉酒驾驶标准。经法院审理认为,卓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卓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卓某在明知自己酒醉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后其在驾驶过程中撞倒道路边的护栏,造成护栏损害和车辆受损的后果。且经当地鉴定中心鉴定,卓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故卓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卓某在事故发生后联系儿子来现场,谎称是儿子驾驶车辆,故其行为恶劣,法院遂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在事故发生之后应当及时报警处理,切勿心存侥幸找到他人冒充自己顶罪,否则可能错上加错,将受到更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