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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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6
【案件回放】
王先生系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A社区居民,因“土地储备项目”面临动迁。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领取补偿安置款项的情况下,***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6月11日对王先生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王先生认为,***镇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镇相关部门辩称,王先生房屋被征收是事实,但因其要求补偿的标准太高而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答辩人分别于2020年5月17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6月7日向王先生家中张贴了房屋征收公告、搬家验房公告、房屋拆除通知,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王先生未在规定的期限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答辩人对其房屋强制拆除,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对王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镇相关部门对王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未提供其职权依据,属于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判决撤销,因其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对***镇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应确认违法。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2020年6月11日,***镇相关部门将王先生房屋强制拆除,王先生于2020年11月26日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镇相关部门对王先生起诉期限的辩称意见,应不予采信。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