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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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案件回放】
杨某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21年9月向丁某借款人民币贰万元。2022年8月,杨某计划向丁某还款,然而其通过手机微信向丁某转账还款时,却误将本应当转给丁某的贰万元转给了刘某。其后,杨某发现自己转账错误,联系刘某希望刘某返还,然而刘某却认为此贰万元应当视为杨某赠与,故拒绝返还。杨某讨要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刘某返还原告杨某贰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杨某欠款丁某人民币贰万元,在还款过程中由于粗心大意,将款项转入了刘某的微信中,后杨某要求刘某还款遭拒,遂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其受到的款项是杨某所赠与,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杨某赠与的事实,故其收到他人转账的款项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故受损失的人杨某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进行微信转账时,应当仔细核对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切勿转错账户,而面对“飞来横财”时,也不应心生贪念,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