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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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案件回放】
罗某系新疆石河子市**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9年8月25日,石河子市相关部门作出《关于**社区地上建筑物征收决定公告》,称自2019年9月25日开始,因石河子**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石河子市相关部门委托**街道办为征收主体单位,对包括罗某宅基地及房屋在内的石河子**街道辖区**社区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予以征收。
2019年11月19日,**街道办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多人对罗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造成房屋和屋内财物被毁坏。当日罗某拨打110,警察出警。后将石河子市相关部门及**街道办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街道办系本案适格被告,故罗某将**街道办列为被告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违法。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答辩人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是出于紧急避险和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行为本身合法正当。罗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在罗某未与**街道办就宅基地上房屋拆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街道办将罗某房屋认定为危房并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鉴于**街道办对罗某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本应依法撤销。但考虑到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判决,确认**街道办对罗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罗某位于**村的房屋及宅基地在石河子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社区地上建筑物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范围内。根据石河子市相关部门的安排,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街道办履行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征收补偿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具体工作。对于罗某房屋被拆除的事实,**街道办无异议,但辩称罗某房屋被拆除的原因系在实施拆迁他人房屋过程中,因施工意外,导致罗某二层楼房严重受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防止罗某受损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才决定实施拆除。对于该答辩,法院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在未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