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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拆除决定被撤销,房子依旧遭强拆?法院:违法

2023-05-04

【案件回放】


张某系西安市**区**路**号房屋权属人。西安市**区城中村和棚户区**中心曾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房屋进行了安全性鉴定,案涉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区住建局据此于2020年7月23日向张某户作出《危房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后于2020年7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上述文书认定张某未采取措施治理危房,**区住建局将拆除张某房屋。案涉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张某提起复核,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认为原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房屋危险等级认定依据,并对张某就上述文书提起的行政复议,分别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上述文书。**区住建局于2020年7月28日拆除了张某案涉房屋。

张某认为,**区住建局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住建局强拆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庭审中,**区住建局答辩称,答辩人的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区住建局西安市**区住建局于2020年7月28日拆除张某张某位于西安市**区**路**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中,**区住建局在未与张某就房屋征收问题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张某所有的房屋予以拆除,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显属违法。又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事实行政行为,故应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 “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征收机关不能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