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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惹纠纷,发生车祸怎么办?

2023-04-28

【案件回放】


20218月4日,杨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车载同事洪某一起下班,然而在杨某驾驶的过程中发生车祸,与乔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当场死亡,洪某受重伤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事故由杨某与轿车车主乔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洪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后,洪某将轿车车主乔某、保险公司以及杨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搭乘洪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好意同乘,虽然杨某驾驶行为存在过错,但不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故因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酌情减轻杨某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判决乔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洪某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杨某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洪某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杨某善意搭乘洪某,因其驾驶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事故由杨某与轿车车主乔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洪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杨某在下班途中顺带搭载洪某下班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行为,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在交通事故造成洪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