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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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案件回放】
2020年12月6日,关某带着自己的孙子在某站台搭乘轻轨列车,在刷卡完毕后,关某让自己的孙子小关先进入闸机,自己随后通过,但由于闸机突然关闭,故关某被夹住后摔倒。轨道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关某倒地,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将关某送医。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关某遂将轨道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轨道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以该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轨道公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赔偿关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关某带着孙子关某搭乘轻轨,在刷卡后让孙子先进入闸机,而其在自己随后通过时,由于闸机突然关闭遂被夹住摔倒。涉案轨道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在设置闸机的过程中为考虑到老年人行动缓慢、免票儿童通行时间的情况,导致关某在通过闸机时受伤,故轨道公司应当对关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存在过失,故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遂根据本案具体案件事实,酌定轨道公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关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宾馆、商场、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乘客也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