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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惹纠纷,定金挪用怎么办?

2023-04-26

【案件回放】



梁某在某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黄某的居间介绍下,与林某签订房产买卖定金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由梁某向林某购买某小区的房产一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在协议签订之后,梁某向林某和中介黄某分别支付了十万元款项,二人出具收条。几日后,由于梁某和林某因合同其他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搁置,之后个人中介黄某便将其收取的欠款挪为他用。由于黄某并未返还款项,梁某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中介,私自收取款项并挪用,故判决其返还梁某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第一百七十条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介人员黄某居间介绍梁某与林某签订房产买卖定金协议,且其私自收取定金。黄某以中介公司的名义提供居间服务,但私自收取款项并挪为他用,故其行为属于未能积极履行居间人的工作义务,私自占用款项,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梁某的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中介黄某返还相应的款项以及利息。



瀛台律师提醒】


在房产交易中,应当通过对公账号进行交易,切勿将款项转入中介的个人账户,以此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