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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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案件回放】
肖某系四川省犍为县某镇某村7组41号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一处(简称案涉房屋)。因枢纽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10月14日,某镇相关部门在未与肖某达成补偿事宜且得到任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肖某认为,某镇相关部门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侵害了肖某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违法。
某镇相关部门辩称,答辩人确实无职权拆除肖某的房屋,拆除行为存在程序瑕疵。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某镇相关部门2020年10月14日对肖某的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六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本案中,虽然可以认定案涉房屋所属集体土地已经依法完成前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程序,但是,某镇相关部门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强制行为。
【瀛台律师提醒】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移民搬迁的被征地拆迁人、移民,由当地行政机关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搬迁)决定,被征地拆迁人若拒不交出土地,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具有强制拆除(搬迁)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