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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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案件回放】
李某系西安市**区**村村民,2011年在该村自建住宅。建设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宅基地审批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该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因“**村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李某未与相关负责主体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也从未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6月29日,**街道办在未通知李某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指挥挖掘机等大型机器设备将案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李某认为,**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实体、程序皆违法,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
**街道办辩称,答辩人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请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街道办于2020年6月29日强制拆除李某位于**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街道办虽然告知了李某享有陈述申辩权,同时进行了催告,但其设定的期限均为一日,无法充分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具有正当性。向李某下发《责令拆除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后,在告知的诉讼期限未届满时直接拆除,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之程序规定。因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具体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