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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了,补偿款只给一部分?法院:支付

2023-04-24

【案件回放】


*和、唐*、刘*娟(以下简称:三原告)为周口市**区**村村民,2017年刘*和住宅及房屋所在地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周口市**区相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先后下达《周口市**区相关部门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等文件。

2017年8月22日—9月29日,**区征收办委托周口**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刘*和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具估价分户报告单。2018年10月10日,刘*和作为户主代表三原告与**区征收中心、**区征收办(二被告)委托的第三人**村委会签订了《周口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区征收办应支付刘*和安置补偿款共132278元。为此,刘*和多次找**区征收办要求支付补偿款,一直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安置补偿款。

庭审中,二被告共同辩称,刘*和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法院审理认为,**区征收办作为对三原告房屋征收具体组织者,**区征收中心作为对三原告的具体实施者,对三原告负有共同补偿的义务。因此判决二被告支付三原告房屋安置补偿款112278元、临时安置费24887.52元、搬迁补助费1382.64元,共计138548.16元并以138548.16元为基数支付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上述本金之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刘*和代表三原告与**区征收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应立即获得相应补偿金,**区征收办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后未履行及时全部支付补偿款的行为造成三原告的利息损失,应予以补偿,利息应从2018年10月10日刘*和与**区征收办签订《周口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计算。

 



【瀛台律师提醒】


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不到位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若遇到房屋被拆除,却只收到一部分补偿款剩余不给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处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