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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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案件回放】
2018年11月2日,蒋某甲驾驶其名下的小型汽车与蒋某乙驾驶其名下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甲与蒋某乙系父子关系,蒋某甲表示事发地点在其家门口的场地上,其在倒车时碰到蒋某乙的车辆引发事故。
蒋某甲名下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蒋某乙名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经A保险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13000元。2019年2月1日,A保险公司向蒋某乙转账支付了11000元,蒋某乙签署索赔权益转让书,授权A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后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蒋某甲、B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A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非因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就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免责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法院认定蒋某甲是蒋某乙的家庭成员,判决蒋某甲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免责均无异议。鉴于B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蒋某甲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应超过蒋某甲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现蒋某甲就A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免责,B保险公司亦不需要为蒋某甲向A保险公司赔偿。A保险公司要求B保险公司赔付商业三者险保险金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