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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直播他人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侵权吗?

2021-01-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XL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在授权期限内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ZC联赛视频的权利。XL公司认为,ZC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T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设置中超频道,非法转播2012年至2014年两个赛季的ZC联赛直播视频,严重侵害了XL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T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判决,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未构成电影作品,驳回XL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六)项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电影作品)。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电影作品。

而电影作品至少应具有固定及独创性两个构成要件。本案中,由于被诉行为系网络直播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涉案赛事整体比赛画面尚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因而此时的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并不满足电影作品中的固定的要求。仅就XL公司意见陈述中所涉及各事例而言,尚无法看出其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程度。XL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存在其他具有较高独创性的情形,故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未构成电影作品。

 

瀛台律师提醒】

以播放方式在网络传播的体育赛事节目,整体比赛画面尚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独创性上尚未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要求的高度,其不构成电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