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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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司某是某小区住户,已连续欠缴1年物业费3000元。经物业公司多次催缴,司某仍拒绝缴纳。物业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协议》申请仲裁,请求司某补缴物业费用,并获得胜诉裁决。然而,司某仍然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中确定的缴费义务。物业公司遂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法院受案后,执行法官即与司某联系,敦促司某履行仲裁裁决。司某仍不缴。后执行法院冻结了司某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其名下房产。鉴于其银行账户并无可供执行钱款,法院遂启动了房屋处置程序。
在收到《拟评估拍卖公告》后,司某思考前后觉得不划算,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仲裁裁决,悉数缴纳所欠物业费用。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本案中,司某在其房产被查封后,仍然拒绝缴纳物业费。法院在司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决定启动房屋处置程序。在处置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被执行人不仅要承担房屋被执行的风险,还要承担相关执行费用。
【瀛台律师论法】
法律文书不是“白条”。对于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者,人民法院会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被执行人唯有积极履行义务、主动配合执行才是出路。